医疗器械行业猎头公司猎头合作协议
医疗器械行业猎头公司排名前十的人力资源公司都是需要和医疗器械行业企业签订猎头招聘协议,明确约定猎头公司收费标准后才会启动招聘项目,这是医疗猎头行业通行的规则,以下是医疗器械行业猎头公司收费标准及相关猎头服务协议,供医疗器械行业企业和医疗行业猎头公司合作时选用。
鉴于甲方业务需要,特委托乙方为其推荐、寻访甲方所需招聘职位,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自 2025 年 月 日至 2026 年 月 日有效;本协议到期后,若经双方协商一致继续合作的可签订相关协议延长或续订合同。
一、服务内容
1. 职位说明 :详见由甲方提供的所委托招聘职位有关的详细资料。
2. 候选人说明 :详见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委托招聘职位说明而提交的候选人资料。
1. 乙方与甲方确认其委托招聘资料包括:职位描述、该职位所需的技能、经验及对应聘候选人的各方面要求和提供给该职位的福利待遇等内容;所有内容将用于候选人的甄选工作。
2. 乙方结合该岗位的实际要求,制订详细的搜寻方案。
3. 乙方对圈定入围的候选人进行初次面试、甄选及评估测试,对有希望的候选人进行复试测评,选出符合该职位所列条件的候选人。
4. 乙方基于甲方对挑选出来的候选人情况的初步沟通,将提交甲方最佳候选人职业背景和乙方专业评估(例如对其强项和潜质的看法)的报告。
5. 双方初步确认后将安排应聘候选人在适当的时间与地点做面试。
6. 乙方将协助甲方和候选人,就具体聘用条件进行有效沟通。
7.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对所搜寻的人才负责做背景调查。未经候选人书面同意,不可向其现或前任雇用方提出背景调查的需求。
8. 乙方将负责验证由甲方提交的背景调查步骤和资格。
1.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相关职位需求后的 3 日内完成对职位候选人的搜寻和评估。甲方在委托期间,未给候选人送达职位录取通知书之前,可以任意终止本次委托,无须支付任何费用,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 甲方将把先期乙方确认其对有意向候选人的意见及审核结果的反馈效率为基准,作为后期推荐候选人的进度参考。
3. 在合作中,双方均不得泄露对方商业机密,并要严格保密;与此同时,自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的 2 年内,乙方将确保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及合作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以维护其利益,若该信息依旧尚未公开,乙方应继续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受前述期限限制。
1. 收费标准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标准为:每个推荐成功候选人的服务费 = 推荐成功候选人首年年薪 x20%。按上述标准计算出来的款项在本合同中统称为 “服务费”。上述费用为乙方收取的所有费用,除此,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本合同所指“推荐成功”是:经乙方推荐的候选人成功入职甲方并实际在甲方展开工作的。
2. 首年年薪 :指甲方支付给员工的月固定薪 x12 个月。甲方同意及时向乙方提供推荐成功的候选人所接受的最终的录用通知书的复印件一份。
3. 付款条件 :
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费为不含税金额,增值税由甲方承担。
首期服务费:乙方推荐成功的候选人正式入职后 30 个工作日,甲方需支付服务费的 50% 作为首期服务费。
尾款服务费:在乙方推荐成功的候选人通过担保期后,甲方需支付剩余的 50% 服务费。
1. 担保期起始日为乙方所推荐的候选人受雇于甲方的首日(即入职日)。
2. 如乙方推荐的候选人在担保期内因任何理由离开甲方,且甲方已按照本合同第 4.3 条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了首期服务费,则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按以下顺序处理:
免费推荐替代候选人 :乙方应首先负责免费推荐成功一名替代候选人。如后续推荐成功的替代候选人服务费高于首次推荐的服务费,甲方需补足差价;如低于首次推荐的服务费,则乙方需退还甲方多支付的差价部分。
费用抵销 :如甲方通过其他方式已找到该职位的人选或该职位暂停需求,甲方有权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将已支付的首期服务费用抵销其他岗位或新职位的服务费用。“费用抵销”的处理方式不受本合同结束日期的影响,直至抵销完毕为止。
若在双方合作期间(含费用抵销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并要求乙方承担上述首期费用的退款等责任:
(1)乙方进入法院破产程序或被宣告破产、丧失偿债能力、自行或被强制清算或终止
(2)乙方股权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股东在公司中衰失相对控股权,或以任何方式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法院、政府等行政行为要求乙方终止营业。
3. 本合同所指担保期限以甲方提供的最终录取通知书所示的试用期期限为准。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推荐服务是保密的,并且甲方不应向任何第三方、组织或与其有关的人员(以下统称 “关联方”)进行推荐。
乙方向甲方推荐候选人之日起的一年内:若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与候选人产生长期或短期的雇佣关系直接聘用了上述候选人,甲方应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依照本合同第 4 条所述计算出来的服务费。
若乙方向甲方推荐的候选人,已存在于甲方的简历库中,或者在乙方向甲方推荐之日甲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到该候选人,且获取日与推荐之日的间隔尚未超过 1 年,则乙方的推荐为无效推荐,甲方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乙方将进行任何乙方认为必要的广告宣传,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委托乙方做任何类型广告,则无论是否为甲方成功提供雇员,乙方都会向甲方开具按成本费用核算的发票,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的 14 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
1. 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会向对方(包括其关联公司)的在职(在职雇员是指与一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包含已提离职但劳动合同期限未终止的员工)雇员提出雇佣其担任己方公司或乙方提供服务的公司及关联公司中任何职位的要约。本不干涉条款在下述期间内有效:
乙方接受甲方每一委托职位,并提供推荐、寻访服务期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及本合同期终止的一年内;
2. 如果发生违反上述约定之情况,责任方同意向对方支付按本合同第 4 条所述计算出来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无法弥补对方损失的,责任方须补足全部损失。
本合同所附任何附件,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均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不得变更本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变更须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如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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